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傳、檢查制度;
(二)安全保衛制度;
(三)突發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報告、應急處理制度;
(四)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建(構)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藥品、危險品、實驗室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衛生防疫和重大傳染病的防治、應急處理制度;
(八)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九)校外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十)其他安全工作制度。
為學生提供住宿的學校,應當制定住宿安全制度。
成立了家長委員會的學校,應當制定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安全管理的制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安全保衛機構或者配備相應的安全保衛人員。
學校安全保衛機構或者安全保衛人員應當落實學校安全保衛制度,維護學校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學生、教職員工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與學校建立定期聯系制度,指導學校做好內部治安防范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學校治安隱患,依法處理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侵害學生、教職員工的違法犯罪行為。
為學校提供安全保衛服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符合國務院《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有下列維護學校安全的職責:
(一)發現學生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及時制止并向學校報告;
(二)發現學生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物品的,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學校和公安機關報告;
(三)發現其他危及學生、教職員工安全的行為或者安全隱患的,及時制止并向學校報告。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不得擅離崗位,不得有侮辱、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學校門口安裝安全視頻設施,并實施聯網監控。
學校應當在校內安裝安全視頻設施,有條件的,與公安機關實施聯網監控。
市教育部門應當制定具體辦法,指導學校安裝、使用校內安全視頻設施。
第二十條 建設校舍及校內其他建(構)筑物,應當符合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未通過驗收和備案的,不得投入使用。
學校應當定期對校舍及校內其他建(構)筑物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其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定期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在教室、走道、樓梯口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牌、指示牌和應急照明裝置等防護設施。安全出口、通道應當保持暢通,保證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及時疏散人群,避免擁擠踩踏事故的發生。在容易發生擁擠的通道和時段,學校應當安排專人引導學生有序通過。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指導學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督促學校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每學期對教育教學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并記錄檢查、維護情況。
學校購買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應當具備相關質量安全合格證明。學校的特種設備、特殊訓練場地、器械等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并建立專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校配置、使用和管理校車,應當符合《湖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保障學生乘坐安全。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教學所用的輻射材料、化學藥品、生物制劑、器具和有毒有害廢棄物制定管理技術規范,指導學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對教學所用的輻射材料、化學藥品、生物制劑、器具等應當標注明顯標識,存放于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集、分類貯存,并交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置。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或者動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槍支、器具(刀具)帶進學校。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合法經營者生產、銷售的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飲用水、藥品和用品。
校內設立的食堂、商店等經營場所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飲用水和用品。食堂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衛生專業人員或者保健教師、醫療用品。
學校發現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立即作出相應處理,并向學校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學校采取疾病控制措施時,學校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學實驗、軍事訓練、公益勞動或者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應當事先告知學生操作規程和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指導學生安全操作,確保學生安全。
學校應當將教學實驗安全操作規程張貼在實驗室顯著位置,教學實驗安全操作規程由市教育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學校組織文藝、體育、慶典等大型活動,應當申明紀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明確規定進出活動場所的順序,并指派專人維持秩序。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應當制定安全預案,配備救護醫療用品,安排相應人員進行全程陪護和管理。
學校組織大型集體外出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報學校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并提前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措施維護學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條 學生應當到校而未到?;蛘邊⒓有M饣顒游窗磿r到達指定集合地點的,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監護人應當進行相應處理,并向學校反饋情況。
學生需要提前離?;蛘唠x開校外活動隊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經監護人、班主任或者其他學校指定人員的同意。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實行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
學生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的,應當如實告知學校;學校應當給予關注和照顧,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并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生理、心理異?;蛘咄话l疾病的,應當及時處理并通知學生監護人。
第三十二條 對經醫療機構確認患有疾病,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教職員工,學校應當采取離崗治療、調整工作崗位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