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文件的起草、審批、制發工作,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制度遵循規范性、務實性、流暢性原則。
第二章 文件內涵
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文件涵蓋校內的“決定”、“通知”、“請示”、“報告”、“工作方案”、“管理制度”等。
第四條 綜合性文件由學校辦公室起草。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的文件由各職能部門起草。
第六條 起草文件要求文字簡潔、明了、平實,概念明確,邏輯嚴密。
第三章 文件審批與制發
第七條 綜合性文件由學校校長審批核準簽發。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文件由分管領導審批核準。
第九條 綜合性文件校長簽發后由辦公室負責印制發放。重要文件要注明份數、主送、抄送、起草、校對等。
第十條 各職能部門文件分管領導簽發后由職能部門負責印制發放。
第十一條 所有文件均及時報送學校辦公室。
第十二條 所有文件均應送檔案室存檔。